法規引用對照表

本系統所有引用之法規條文對照

主要法規

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

  • 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第 3 項
  • 施行日期108 年 7 月 1 日
  •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TFDA)
  • 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

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母法)

管理辦法 §3 — PIF 16 項對照

法條系統對應條文內容
§3-I-1Section 1產品基本資料(名稱、類別、劑型、用途、製造廠資訊)
§3-I-2Section 2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
§3-I-3Section 3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
§3-I-4Section 4產品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
§3-I-5Section 5製造場所符合 GMP 之證明文件
§3-I-6Section 6製造方法、流程
§3-I-7Section 7使用方法、部位、用途、頻次和族群
§3-I-8Section 8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
§3-I-9Section 9產品各別成分之物理和化學特性
§3-I-10Section 10 + AI成分之毒理資料
§3-I-11Section 11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
§3-I-12Section 12微生物檢測報告
§3-I-13Section 13防腐效能試驗報告
§3-I-14Section 14功能評估佐證資料
§3-I-15Section 15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
§3-I-16Section 16 + SA經 SA 簽名並載明日期之安全性評估結論和建議

PIF 分階段施行時程

階段施行日期產品類別
12024/7/1特定用途化粧品
22025/7/1嬰兒用、唇用、眼部用、非藥用牙膏/漱口水
32026/7/1所有一般化粧品

重要罰則

違規情形法條後果
未完成產品登錄/未建立 PIF§4-I + §16產品不得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
違反 §4 相關辦法§23罰鍰 NT$1 萬 ~ 100 萬
經認定有害衛生安全§18嚴重產品沒入銷毀
届期不改正§17命回收已售出嚴重產品

國際參考法規

EU Regulation (EC) No 1223/2009

台灣 PIF 制度之原始參考

歐盟

ASEAN Cosmetic Directive

與台灣 PIF 可互認

東協

SCCS Notes of Guidance 12th Rev.

MoS 計算方法論依據

歐盟

ISO 22716:2007

化粧品 GMP 標準

國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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